(2013)澄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焕海与唐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海,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陈焕海。被执行人唐建国,男。本院在执行陈焕海与唐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9000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唐建国履行了3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建国在金融系统、房管、车辆查询均未果,申请执行人陈焕海也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