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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蒋义新、姜飞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义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催字第16号申请人:蒋义新。委托代理人:姜飞琴。申���人蒋义新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60337520055876银行本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2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3月3日、申请人蒋义新、收款人杭州森蓝网御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蒋义新、支付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蒋义新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辽 敏审判员 金 秀 娟审判员 邱 建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蕾(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