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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回龙公寓业主委员会与王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寓业主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厉学军、马骁。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