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执字第0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石某某、王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石某某,王甲某,王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荔执字第00276—2号申请人陈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执行人石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王甲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王乙某,女,53岁,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城东环路北段。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石某某、王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定追加王乙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王乙某系某某幼儿园教师,目前基本工资为1561元,绩效工资为1270元,工资发放银行为大荔县工商银行,被执行人王乙某答应每月向法院交案件款800元,到目前为止,已拖欠10个月未交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乙某在大荔县工商银行的工资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