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吕芳与郑志燕、朱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吕芳,郑志燕,朱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朱吕芳。委托代理人:林建芬。被告:郑志燕。被告:朱吕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吕芳诉被告郑志燕、朱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吕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