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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被告汤某,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关系已经缓和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舒 涛代理审判员  李明航人民陪审员  谢依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