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被告汤某,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关系已经缓和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舒 涛代理审判员 李明航人民陪审员 谢依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