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31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已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振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