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晓宝与车昌杰、李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宝,车昌杰,李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郭晓宝。被告车昌杰。被告李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宝与被告车昌杰、李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