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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晓宝与车昌杰、李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宝,车昌杰,李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郭晓宝。被告车昌杰。被告李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宝与被告车昌杰、李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