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长勇、杨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长勇;杨海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被告汤长勇被告杨海滨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春志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周家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