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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梅与被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小梅;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748号原告刘小梅。委托代理人张琴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莫愁街道胜棋街**。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梅与被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