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亮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亮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陈某,男,2010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李亮坤,男,1984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系肇事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亮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保全费270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伟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