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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亮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亮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陈某,男,2010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李亮坤,男,1984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系肇事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亮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保全费270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伟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