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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冉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705号原告冉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冉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回原告冉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