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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振武与赵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武,赵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武,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赵风春,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孙振武与被执行人赵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审结。该案(2012)禹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民事权利,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禹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