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振武与赵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武,赵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武,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赵风春,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孙振武与被执行人赵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审结。该案(2012)禹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民事权利,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禹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