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监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理工大学与郑昌万人事争议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哈尔滨理工大学,郑昌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监字第141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定代表人:李大勇,该校校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昌万。申诉人哈尔滨理工大学因与被申诉人郑昌万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民一终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民申一字第779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哈尔滨理工大学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包剑平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