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10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学人员,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