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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冯桂云诉金荣、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云,金彐荣,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冯桂云。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彐荣。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冯桂云诉被告金彐荣、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长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桂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彐荣、徐州长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桂云诉称:原告于2012年向挂靠被告徐州长盛公司的被告金彐荣供应石子、黄沙、水泥、砖块等建筑材料,被告金彐荣于2012年5月13日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10059.5元;被告金彐荣和被告徐州长盛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共同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233987元。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建筑材料款24404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彐荣、徐州长盛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彐荣在挂靠被告徐州长盛公司承建泗洪县鼎诚电子中等学校工程中,向原告冯桂云购买石子、黄沙、水泥、砖块等建筑材料。2012年5月13日,被告金彐荣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10059.5元;同年7月31日,被告金彐荣和被告徐州长盛公司共同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233987元。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欠款单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冯桂云与被告金彐荣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金彐荣作为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金彐荣是在挂靠被告徐州长盛公司承建工程中所欠的建筑材料款,被告徐州长盛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对挂靠人金彐荣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桂云建筑材料款244046.5元,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961元,由被告金彐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孙仲洪人民陪审员  王友飞人民陪审员  乔家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素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