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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平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刘平花,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高新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苗好昂,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平花的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花宣告被申请人苗好昂死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花以缺少相关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花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平花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