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平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刘平花,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高新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苗好昂,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平花的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花宣告被申请人苗好昂死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花以缺少相关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花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平花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