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2014-3177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与郑清瑞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郑清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31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殷明泉,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继华,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清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郑清瑞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清瑞所有的款项408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逸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