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明与被执行人刘淑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明,刘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明,男。被执行人刘淑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明与被执行人刘淑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淑玲履行了(2012)庆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