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齐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俞忠海与杨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忠海,杨坚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11号原告:俞忠海。委托代理人:施国清。委托代理人:娄国芬。被告:杨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忠海诉被告杨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2月5日申请庭外和解,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坚强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忠海撤回对被告杨坚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