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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霍晨,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承某,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