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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邹才志与江山市福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朱华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山市福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邹才志,朱华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福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方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礼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水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才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增昌。原审被告:朱华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秀娟。上诉人江山市福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邹才志及原审被告朱华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慧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佳、夏云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5日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礼成、顾水荣,被上诉人邹才志的委托代理人邵增昌,原审被告朱华松的委托代理人毛秀娟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