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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沈美进与杨有保等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美进,芜湖市益安建材有限公司,杨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885号申请执行人沈美进,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益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根,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有保,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沈美进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益安建材有限公司、杨有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有保所有的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