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再雄与王宏伟、刘运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雄,王宏伟,刘运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08号之一原告刘再雄,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向理逢,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湖南省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宏伟,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刘运朵,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团结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92816820-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雄诉被告王宏伟、刘运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运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运朵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再雄撤回对被告刘运朵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业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