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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5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文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孙彦强、第三人滕州市七星会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彦强,滕州市七星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5448号原告王文,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南沙河镇。被告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被告孙彦强,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第三人滕州市七星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与被告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孙彦强、第三人滕州市七星会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撤回对被告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孙彦强、第三人滕州市七星会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家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