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微英与王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微英,王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86号原告:陈微英,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华,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银友,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微英诉被告王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微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