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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航道段与武铁襄樊指挥部、武汉铁路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航道段,武汉铁路局襄樊工程建设指挥部,武汉铁路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75号原告襄阳市航道段。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梯子口码头。法定代表人王东林,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邹继红,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铁路局襄樊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武铁襄樊指挥部)。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铁院西路*号。负责人陈红才,武铁襄樊指挥部指挥长。委托代理人陈艳保,武铁襄樊指挥部副指挥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武汉铁路局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汪亚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辉明,武汉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武汉铁路局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襄阳市航道段诉被告武铁襄樊指挥部、被告武汉铁路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铁襄樊指挥部、被告武汉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助航标志(桥涵标、标志船、界限标、鸣笛标、桥柱灯)为航道设施,地方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铁路局襄樊工程建设指挥部、被告武汉铁路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邴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