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黑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黑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605号罪犯王黑子,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4日作出(1997)商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黑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9日止)。2005年9月27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15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1月19日止)。2009年9月4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5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黑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8次,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王黑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黑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