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朱跃夺与朱连龙、朱朝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夺,朱连龙,朱朝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朱跃夺,男,193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张雪印,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连龙,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高建中,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朱朝印,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夺与被告朱连龙、第三人朱朝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跃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朝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免收。审判长 白彦霄审判员 于慧峰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