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国敏与梅文华、吴爱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敏,梅文华,吴爱健,浙XX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13号原告:周国敏。被告:梅文华。被告:吴爱健。被告:浙XX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敏与被告梅文华、吴爱健、浙XX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人民币4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