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梁盛国梁盛国与庄雄益、电白县博贺镇上杨梅村委会上杨梅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盛国,庄雄益,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上杨梅村委会上杨梅村民小组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梁盛国。被告:庄雄益。委托代理人:李亮,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上杨梅村委会上杨梅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盛国诉被告庄雄益、电白县博贺镇上杨梅村委会上杨梅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盛国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盛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盛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梁盛国负担。审 判 长 陈 子 贤审 判 员 黄 豪 新人民陪审员 杨 志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淑漫(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