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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娟申请执行黄伦、马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黄伦,马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伦,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爱英,女,1964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娟申请执行黄伦、马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娟案款61000元,诉讼费2125元,并承担执行费846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伦下落不明,黄伦、马爱英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阎法执字第00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川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号:(2013)阎法执字第0035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3年12月11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牛登富记录人:书记员秦川评议记录如下: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代发振:张娟申请执行黄伦、马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娟案款61000元,诉讼费2125元,并承担执行费846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伦下落不明,黄伦、马爱英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2013)阎法执字第00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请合议庭合议:项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意(2013)阎法执字第00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牛登富:同意(2013)阎法执字第00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黄伦、马爱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意见:一、(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秦保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