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锡有、孙胜利与李春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有,孙胜利,李春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4号原告李锡有。原告孙胜利。委托代理人金定国,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坚。委托代理人唐扬新,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观澜,涉案承包经营公司的注册地也在深圳市观澜,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所提交2008年办理的居住证信息显示,被告居住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显示,被告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及自2013年6月3日起至今居住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本院认为,被告的居住证信息虽显示其住在深圳市罗湖区,但后因被告居住地变更,应以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址为经常居住地,故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而原告无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春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