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文土金与成广、张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土金,成广,张涛,梁裕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051号原告文土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敬,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广,男,汉族。被告张涛,男,汉族。被告梁裕雪,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梁光禄,男,系梁裕雪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罗彩花,女,系梁裕雪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土金与被告成广、张涛、梁裕雪、梁光禄、罗彩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裕雪的刑事部分尚未处理,而本案需要以刑事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俊霞二○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方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