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益达制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句容市益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汝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益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路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益达制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益达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益达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句容市益达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玮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