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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公司南靖分公司与南靖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公司南靖分公司,南靖县第四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公司南靖分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蔡海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其辉,男,1970年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南靖县第四中学,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高福,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公司南靖分公司与被告南靖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公司南靖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公司南靖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