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潘美玉、聂满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潘美玉,聂满印,聂四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6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胜,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潘美玉,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聂满印(系潘美玉丈夫),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聂四印,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潘美玉、聂满印、聂四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