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刘薇、陈大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刘薇,陈大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403号原告:王忠明。委托代理人:范健龙。委托代理人:章丽虹。被告:刘薇。被告:陈大元。原告王忠明诉被告刘薇、陈大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王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