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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刘薇、陈大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刘薇,陈大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403号原告:王忠明。委托代理人:范健龙。委托代理人:章丽虹。被告:刘薇。被告:陈大元。原告王忠明诉被告刘薇、陈大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王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