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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自来水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自来水公司,王某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2090号原告凌海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志光,系该公司供水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崇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某,男,53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自来水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海市自来水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