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忠仓与文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忠仓,文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罗忠仓被执行人文志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忠仓与被执行人文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文志锋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罗忠仓货款175700元。案件受理费3824元由被告文志锋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文志锋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忠仓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罗忠仓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忠仓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