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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晚军与吴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4号原告:晚军,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宋长武,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宋长秀,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吴国龙,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晚军、宋长武、宋长秀与被告吴国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以车辆损失需要定损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晚军、宋长武、宋长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晚军、宋长武、宋长秀撤回对被告吴国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晚军、宋长武、宋长秀。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