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06号原告:崔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2白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永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晨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