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06号原告:崔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2白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永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晨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