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娟与彭红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2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彭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