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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金军与牛小飞、牛国庆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金军,牛小飞,牛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78号申请人:胡金军。委托代理人:徐伟叶,系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小飞。被申请人:牛国庆。申请人胡金军因与被申请人牛小飞、牛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99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牛国庆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汽车一辆采取扣押并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案外人慈溪宁舟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牛国庆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010元,由申请人胡金军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