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冯平兵与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兵,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98号原告:冯平兵,西安市第二中学教师。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龙渠堡61号。法定代理人:曹红。委托代理人:李皎,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卫华巷15号。机关法人:赵六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斐、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平兵与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平兵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平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冯平兵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平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