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案件名称
闫春伏、郝合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春伏;郝合平;李梓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保字第23号申请人闫春伏,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申请人郝合平,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申请人李梓溢,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申请人闫春伏、郝合平因与被申请人李梓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李梓溢所有的豫G×××××号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闫春伏、郝合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梓溢所有并驾驶的豫G×××××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啸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