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建达与陈建华、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达,陈建华,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沈建达。委托代理人:吕天平。委托代理人:何柯倩。被告:陈建华。被告: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达与被告陈建华、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励阳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