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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建达与陈建华、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达,陈建华,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沈建达。委托代理人:吕天平。委托代理人:何柯倩。被告:陈建华。被告: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达与被告陈建华、余姚市江南塑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励阳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