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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方某、祝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祝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签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刑初字第6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13年3月5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张志明。被告人祝某甲。2013年6月7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祝某甲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辅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祝某甲以及辩护人张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祝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方某在衢州市区的南湖菜场经营野味店,被告人祝某甲协助经营。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祝某甲在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相对村家中,从一不明身份人处收购了3只活体野生鸟类。同月25日,被告人方某通过电话与江西省乐平市的盛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向盛处收购买5只活体猫头鹰,被告人方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盛某,盛某通过乐平至衢州的长途客车(车牌号为浙H×××××)将5只猫头鹰托运至衢州市。此后,应被告人方某的要求,朱华清将该5只猫头鹰以及被告人祝某甲收购的三只野生鸟类一起送至衢州市区南湖菜场的野味店。同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全部查获。经鉴定,该8只动物分别是:2只短耳鸮、1只长耳鸮、2只领角鸮、1只褐林鸮和2只普通鵟,上述鸟类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祝某甲分别于2013年3月5日、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祝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证人祝某乙、阳某、盛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祝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祝某甲无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制度,未经许可和批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祝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祝某甲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祝某甲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方某、祝某甲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刘新新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人民陪审员  毛水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页: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衢江区社区矫正人员首次报到地址:衢江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心(衢江区樟潭街道求真路537号),联系电话:88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