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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秋红与李金焕、王有军、任志国、周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宋秋红,女,1978年9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富强家园102-5-301。被告李金焕,女,1984年1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中堡镇徐家店村***号。被告王有军,男,1964年9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庞各庄乡庞各庄西村***号。被告任志国,男,1977年11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乐亭镇东南社区建设楼5-3-201。被告周振奎,男,1967年2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乐亭镇富强家园122-5-102。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秋红与被告李金焕、王有军、任志国、周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秋红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秋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宋秋红负担。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