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荷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十九区农贸市场综合一段a430。法定代表人:马哲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丽华、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公众号“”